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补充方案》的通知
湘环发〔2020〕32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单位:
为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要求和统一部署,2019年7月25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与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下发了《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湘环发〔2019〕6号)(下简称《试点方案》),筹备和启动我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2020年6月20日,生态环境部批准我省按照国家《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
为顺应2020年4月29日新《固废法》的修订通过、2020年5月19日生态环境部《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的公布施行,以及我省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发等新形势,提升试点工作的有效性,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补充方案》,进一步调整完善了试点单位范围,明确了试点单位建设、审批许可要求,规范了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行为,与《试点方案》共同构成此次试点工作规范要求,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0月19日
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
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补充方案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单位: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取得实效,进一步调整试点单位范围,明确试点单位建设、审批许可要求,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行为,经对《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进行补充完善,形成《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补充方案》(以下简称《补充方案》),《试点方案》与《补充方案》共同构成《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试点单位
(一)按照《试点方案》要求,通过材料初审、专家评审、会议决议、网站公示等程序,确定符合《试点方案》要求的三家单位为试点单位(附件1)。
(二)我省从事废铅蓄电池拆解业务的两家单位,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取消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为盘活相关废铅蓄电池贮存场所和污染防治设施,经研究,同意其分别与有关铅蓄电池生产单位组成联合体,确定为试点单位(附件1)。
二、试点时间与目标
(一)试点时间
自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试点目标
1、2020年底,各试点单位完成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体系建设方案评审、环评批复、设施建设和管理体系建设、通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技术审查和行政许可。
2、2021年底,各试点单位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50%以上,总体力争达到60%以上。
3、鼓励试点单位同时收集废镍氢电池、废镍镉电池。鼓励省内现有再生铅企业形成废铅蓄电池拆解利用能力。
三、环评与许可要求
(一)环评审批
试点单位新建设的集中转运点应在位于符合要求的工业园区内;利用原有铅蓄电池产品仓库改造的集中转运点可不在工业园区,但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并符合相关功能区定位。新建或改造的集中转运点均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分批进行)。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审批权限由属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审批,各地市级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中应向省生态环境厅进行会商,省生态环境厅做好督促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及时、有序推进。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试点单位按照环评审批内容完成设施建设后,省生态环境厅向符合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要求的相关试点单位颁发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试点单位获发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后,集中转运点原则上不得变更,收集网点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变更。因试点工作开展确需变更的,应将变更原因及具体变更事项以书面形式报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方可开展变更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后续工作。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明晰责任机制
1、试点单位(联合体)责任
负责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承担废铅蓄电池回收全过程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以“联合体”参与试点的有关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优势互补,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试点各项工作。试点单位应积极探索建立更加有效的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管理体系,创新管理手段,力争我省废铅蓄电池应回收尽回收。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确保废铅蓄电池管理全过程可追溯,杜绝相关环境风险。同时试点单位应于《补充方案》发布5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递交《工作承诺书》(见附件2),明确试点任务和要求,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试点单位应明确下属集中转运点及收集网点的管理职责,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财务结算制度,坚决杜绝利用试点活动的便利进行非法收集转移行为。同时试点单位不得以加盟费形式收取费用,谋取不当得利。
2、集中转运点责任
集中转运点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以及下属收集网点的废铅蓄电池收集、暂存、转运的主体责任。
集中转运点应严格遵守试点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将从企事业单位以及下属收集网点回收的废铅蓄电池按照规范的要求妥善保管,防止电池破损、漏液污染环境。
从企事业单位以及收集网点转移废铅蓄电池的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酸液泄漏以及保证运输安全的措施。不得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交给试点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3、收集网点责任
收集网点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废铅蓄电池源头收集、暂存、交接的主体责任。
收集网点应严格遵守试点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将从社会源回收的废铅蓄电池按照规范的要求妥善保管,防止电池漏液和破损。
收集网点单位或个人负责将回收的废铅蓄电池交由与其签订回收协议的试点单位下设的集中转运点,并建立回收转运台账,不得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交给所属集中转运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二)建立定期调度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定期调度废铅蓄电池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试点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天内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三)建立考评机制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建立试点工作考核机制,适时开展收集、转移及管理体系评价,对不能按照国家和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要求开展和完成目标任务的试点单位,将暂停、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四)建立惩戒和退出机制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建立惩戒和退出机制,对收集暂存点不符合废铅蓄电池回收基本要求和贮存条件,或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及时暂停其收集资格,需要增补或退出的,按照相应评审备案程序办理。
(五)加强全省废铅酸蓄电池全过程管理
建立严格的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管理体系,依托固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自建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废铅蓄电池从收集点向转运点集中,最终进入有资质利用单位的全过程管理。要按照试点规定严格实行收集台账和转运联单要求,开展废铅蓄电池的转移运输。
(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交通厅、公安厅等部门适时联合开展全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移试点工作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转运、拆解行为,加强试点收集网点和转运点的抽查检查和技术指导,为试点工作保驾护航。试点单位违法行为将从严、从重查处。
七、评估与验收
在试点工作开展中期以及结束后,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对相关试点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估与验收。
八、试点到期后的工作安排
试点工作结束后,根据试点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将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与要求,安排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后续工作。
《补充方案》与《试点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方案为准。
全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单位名单
1、湖南金翼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众合优电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
2、浙江天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
3、湖南科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4、汨罗市锦胜科技有限公司和骆驼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联合体
5、湘潭云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超威梯次(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
转自:湖南省生态环境厅